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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s an offshore company?

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廣義上稱海外公司及離岸公司,狹義上稱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或空殼公司(Shelf Company)等,最大特色為多數當地國家通常對於依當地法令設立之『國際商業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給予其境外所得很低的稅率或免稅的優惠,且該國家通常並不要求公司董事及股東名稱強制揭露公開及年度報表的申報,因此這些公司具有高隱密性,這些國家即為常聽到的『租稅天堂』國家。

由於上述特性,設於該地區的境外公司存款、投資、資產或境外營運活動產生的利得享有免稅優惠,運用此優惠及隱密性,透過專業適當規劃陸續衍生出很多型態的境外公司,如境外控股公司、境外信託公司、境外商貿公司及境外商船公司等。

境外公司除一般熟而能響的免稅優惠外,還有以下幾個特點:

Assets Protection

個人或公司運用跨國投資的架構來保護資產的方式很多,其中包含投資境外金融產品、設立境外公司、財產境外信託或是最簡單的開立境外銀行帳戶,這些方式均可以達到幾個目的:

  • 避免資產曝光
  • 避免訟訴賠償
  • 避免資產遭侵占

例如個人擔心境內財產曝光、婚姻關係考量、遺囑規畫及養老計畫而選擇將個人財產信託境外以達個人資產保護目的。

公司運用境外公司設立地國家與最終海外企業營運地的邦交關係或關稅或配額等優惠而設立控股公司,當海外營運地遭受重大政治關係影響時而可受有保護。

 

Tax Saving

高所得者運用國內個人綜所稅與給付境外所得扣繳稅率最高為20%的差異或個人海外所得免稅額度較高等特點,達到租稅節省的效果。 近來亦有上市櫃公司大股東運用董事會召開提早獲得股利獲配金額的訊息,而趕在分配前將持股信託境外公司以達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率,然此一節稅空間己遭稅捐機關修法設限,運用此法少繳納所得稅者亦面臨補稅。故在設計規劃時應注意合法性,避免因小而失大。

國内公司最常運用設立境外公司來操作移轉訂價,規避或隱匿國內的盈餘,然自從移轉訂價查核辦法公布實施後,公司開始面對稅捐機關要求說明證明價格合理性等查核。

另外亦有公司運用境外公司來支付部分高階國內或海外員工薪資,或透過收取與支付權利金等安排來達成公司支出成本最小化及稅後所得最大化的目標。

較為高階的公司規劃運用境外公司設立地國家與獲得所得來源國家的租稅協定,享有較低所得匯出扣繳稅率;或是透過設立境外公司的控股架構及多層次安排以降低或遞延盈餘匯回的租稅負擔,實現較高的租稅節省效果。

 

Convenient Management

境外地國家的公司法規大多數以美國或英國版本去訂立,因此較為寬鬆,法律內涵給予公司較大自由運作空間,主要係認為過多的規定設限將使得公司運作營運沒有效率,在國外有針對基金公司績效作一統計分析,發現設立在法規嚴格國家的基金績效通常難以勝過同性質設立在境外地基金的表現,主要係境外公司日常營運不受法規干涉的特性。通常這些境外公司的設立極為簡單便利,法規對於公司董事或股東的派任或更換程序相關便利,不需要每年向當地政府呈報詳細報表交代內容。

個人運用此特性可簡易將個人海外資產或投資作轉移安排而不受限制或負擔高額稅負;公司運用此特性在管控海外營運工廠時,不需要受限繁雜公司法規範召開會議而可達到決策及時性,此一特色陸續衍生出越來越多公司改以境外公司樣貌於國内營運。近年來,新台坡、香港及國內證券交易市場亦開放允許該類型公司掛牌上市。

 

Confidential

通常境外地國家對於境外公司極為保護,允許公司無需對公眾提供任何資訊公開,可確保股東或董事個人或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的隱密性。一般來說,除非是當有合理的證據證明該境外公司涉及刑事法或是國際洗錢或是毒品或恐怖案件時,才有向當地政府或稅捐機關揭露的義務。

個人運用此特性可保有海外財產及海外利得的神祕性與不易遭政府機關或有心人的追踪。公司從事國際商貿業務時,運用此特性避免交易資訊遭追查而影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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