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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uction of Capital in HK Companies Ordianace

在台灣,多數的人均將操作香港公司與其它的租税天堂境外公司視為相同,不都是paper company 嗎?
然而在很多面向上仍有很大的差異,在程序及法令嚴謹度上與其它租税天堂國家的法令均有不同,加上香港法令對公司負責人或高級人員因違反該法令者將予以控訴,可能面臨監禁或罰款,故操作上不得不謹慎。
 
規範香港公司或法團的主要法規為香港條例第32章,稱為『公司條例』,如同在台灣,規範一般公司主要法規為『公司法』,在香港,公司條例規範公司或法團自成立至消滅的相關條文,該條例因香港歷史關係,因此大部份的條文内容主要參考英文公司法規的内容訂定。在香港,公司條例對於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相當保護,因此對於公司維持公司資本額的要求非常嚴謹,在公司條例58條中明確地規定,任何股份有限公司或具有股本的的擔保公司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來購買或認購本身的任何股份或減少資本。
然而,在公司實際營運過程中,並非每家公司均能產生盈餘,當有公司的營運產生虧損狀態時,則實收資本額的所代表的意涵或給予債權人的保護並無法反應出公司實際營運狀態,因此在特殊前提下,仍允許公司可減少資本,主要方式如下:

(一) 依據公司條例58(1)規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允許下,公司透過特別決議的表決及向法院取得核准命令後,以任何方式將其股本減少。

(二) 根據公司條例第49至第49G條規定,進行股份購回的方式。

在方式(一)實務的操作上,公司通常採用下述三種方式來實現減資的目的

(1) 減少未繳足股款的股本(Extingushing or Reduction of Liability on Unpaid Capital)
 在香港公司的股本,分為授權股本(Authorized Capital)、已發行股本(Issued Capital)、已繳足股本,當公司發行股份但股東尚未完全繳付時,若公司認為已具有所需的資金或資本時,則公司可以通過取消部份或全部未繳足股本來減資。

(2) 股本撥補虧損(Cancellation of Paid-up Capital)
此為取消已虧損的繳足股本,此與台灣公司常見的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樣態相同,即當公司欲引進新投資者或資金時,透過讓原始股東股份價值減少來承擔過去的公司營運結果,反映出公司股份的實際價值,而讓新投資者投入股份價值與公司實際價值相符,以有利吸引新投資者。

(3) 退回繳足款股本(Repayment of Paid-up Capital)
當公司因營運規模縮小或自有資金過多而認為無法替股東創造較高投資報酬時,考慮將已繳付股本,部份退還予原有股東。在減資後,公司股分的面額將相應減低。

在採用方式(一)的要件上,必須通過公司内部及外部的規範及同意,公司内部即為"公司章程“及“特別決議會議“,公司外部即是“取得法院核准函“,一般情況下,公司取得内部的許可相對較取得外部許可容易許多,由於香港法院核准程序複雜且判決時間較長(與台灣完全不同),一般程序進行及判決均需花費至少半年以上的作業時間。

另在方式(二)回購公司股份,即為台灣常見的庫藏股方式,此一程序並不需要法院的核准,即透過公司向其股東購回已發行的股份並註銷,以達成減資的目的。然而公司條例對於公司購買股東股分所使用的資金來源有所限制,資金來源限定為以下三類:

(a) 以公司帳上未分配利潤(該金額計算與台灣有別)回購;
(b) 新發行股份資金回購;
(c 以公司股本回購


另外,若公司減資目的只是單純欲將公司股份面額降低時,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也無需法院的核准同意,如下

*公司只有一種類別股份;
*公司所有已發行股份,均已全部繳足股款,該公司的淨資產總值不少於繳足款股本;
*該項減資計畫同樣適用於所有股東及對所有股東有同樣的影響;
*該項減資計畫所產生的款額,不少於減資計畫前及減資計畫後該公司的已全部繳足股本的差額;
 *該項減資計畫所產生的款額是記入該公司的股份溢價(Premium)貸方的(即台灣常見的資本公積)。

由上述可知,香港公司的管理及運作絶非一般人認知的紙上公司管理模式,在操作及運用上必須額外小心,避免因誤觸法令而遭受到刑事控訴及罰金的處分。

此外,在購回股票時必須依法繳納的印花税,然若實質操作目的為集團減資退回股本時,可申請減免免除此一税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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