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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

人民銀行就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答問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發佈日期】: 2009年07月02日   
 
 1、問:當前出台《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當前,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美元、歐元等主要國際結算貨幣匯率大幅波動,我國及周邊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在使用第三國貨幣進行貿易結算時面臨較大的匯率波動風險。同時,隨着我國與東盟國家及內地與港澳地區的貿易、投資和人員往來關係迅速發展,以人民幣作為支付手段的呼聲越來越高。在當前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不斷擴散的情況下,為順應國內外市場和企業的要求,保持我國與周邊國家和地區的貿易正常發展、為企業提供更多便利,國務院於2009年4月8日決定在上海市和廣東省廣州、深圳、珠海、東莞4城市先行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境外地域範圍暫定為港澳地區和東盟國家,並要求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儘快制定出台《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2、問:試點管理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試點管理的指導思想是在保證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儘可能按照國際慣例制定《辦法》,減少制度障礙,適當提供便利,嚴格貿易真實性審核,實行總量控制,穩步推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
  試點過程中,人民銀行一方面通過現有的反洗錢及人民幣存款賬戶管理制度對商業銀行和試點企業加強監管,另一方面建立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逐筆收集並長期保存與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有關的各類信息,對人民幣跨境收付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監測。
  3、問:試點的地區是如何確定的?
  答:2008年,上海市和廣東省政府先後向國務院提出希望在當地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鑒於上海市和廣東省在企業選擇和政策配套等方面準備比較充分,國務院批准了上海市和廣東省內的廣州、深圳、珠海和東莞四城市率先進行試點工作。同時,明確境外試點地域範圍暫定為港澳地區和東盟國家。
  4、問:試點企業是如何選取的?
  答:根據《辦法》要求,試點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推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試點企業,然後由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選擇國際結算業務經驗豐富,遵守財稅、商務、海關和外匯管理各項規定,資信良好的企業參加試點。試點企業須如實註冊、真實出資並在所在省市具有實際的營業場所,遵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各項具體規定。
  5、問:試點企業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貿易結算能享受出口退稅嗎?企業在辦理海關報關和出口退稅方面應遵守什麼規定?
  答: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貿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試點企業在辦理以人民幣結算的跨境貿易報關和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需提供外匯核銷單。具體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試點企業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依法處罰,並取消其試點資格。試點企業有關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違法違規信息,將錄入有關部門共享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和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6、問:試點企業在開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中還應遵守哪些具體規定?
  答:試點企業應當確保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貿易真實性,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台賬,準確記錄進出口報關信息和人民幣資金收付信息。
  對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試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7、問:符合什麼條件的境內商業銀行可以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答:境內具有國際結算能力、為試點企業開戶或為境外商業銀行開立同業往來賬戶的境內商業銀行可以為試點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試點初期,由於準備情況存在差異,會出現部分銀行不能馬上開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情況。
  8、問:什麼是境內結算銀行?境內結算銀行辦理什麼業務?履行什麼職責?
  答:境內具有國際結算能力、為試點企業開戶的銀行稱為“境內結算銀行”。
  境內結算銀行應遵守人民幣貿易結算的有關規定,為試點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主要規定包括:
  (1)按照人民銀行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人民幣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反洗錢的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瞭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瞭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的具體情況。
  (2)對於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按照外債統計監測的有關規定對人民幣跨境貿易項下涉及的居民對非居民的負債辦理外債登記,但不納入外債管理。
  (3)應按人民銀行相關要求接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並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9、問:什麼是境內代理銀行?境內代理銀行辦理什麼業務?履行什麼職責?
  答:境內代理銀行是指為境外商業銀行(即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境內商業銀行。境內代理銀行可以同時作為境內結算銀行,為試點企業辦理人民幣結算業務。
  境內代理銀行可以與境外參加銀行簽訂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為其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代理境外參加銀行進行跨境貿易人民幣支付。境內代理銀行可以對境外參加銀行開立的賬戶設定鋪底資金要求,並可為境外參加銀行提供鋪底資金兌換服務。境內代理銀行可以依境外參加銀行的要求在限額內購售人民幣,境內代理行的購售限額由人民銀行確定。境內代理銀行可以為在其開有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境外參加銀行提供人民幣賬戶融資,用於滿足賬戶頭寸臨時性需求,境內代理行的融資額度與期限由人民銀行確定。
  境內代理銀行需遵守人民幣貿易結算的有關規定,主要規定包括:
  (1)應按規定將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和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2)需按照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瞭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瞭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的具體情況。
  (3)辦理購售人民幣業務時,應按照規定進行購售人民幣統計。
  (4)對於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同時,按照外債統計監測的有關規定對人民幣跨境貿易項下涉及的居民對非居民的負債辦理外債登記,但不納入外債管理。
  (5)應按人民銀行相關要求接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並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10、問:商業銀行如何進行人民幣跨境清算?有哪些清算渠道可供選擇?
   答:人民幣跨境清算可自由選擇兩條路徑,一是通過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二是通過境內商業銀行代理境外商業銀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
   經人民銀行和香港、澳門金融管理局認可,已加入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並辦理港澳人民幣清算業務的商業銀行為港澳人民幣清算行(以下簡稱“清算行”)。目前,香港地區的人民幣清算行是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地區人民幣清算行是中國銀行(澳門)有限公司。
  11、問: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後,港澳人民幣清算行的作用有什麼變化?
  答:港澳人民幣業務開辦以來,業務涉及存款、兌換、匯款、銀行卡、人民幣支票、人民幣債券等方面。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的推出,將擴大清算行的清算業務範圍。清算行還可以向經國務院批准納入試點範圍的境外國家和地區,如港澳地區和東盟國家,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清算服務。
  人民銀行將根據《辦法》,與清算行重新簽署有關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明確港澳人民幣清算行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清算服務的有關內容。港澳人民幣清算行還可以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從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兌換人民幣和拆藉資金。
  12、問:境外企業人民幣資金短缺時能方便地獲得人民幣貿易融資嗎?
  答:境內結算銀行可以在境外企業人民幣資金短缺時按照有關規定逐步提供人民幣貿易融資服務。
  13、問:試點企業的人民幣資金是否可以存放境外?
  答:為滿足企業實際要求,試點企業可以將出口人民幣收入存放境外,但應通過境內結算銀行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貨物出口後210天時,試點企業未將人民幣貨款收回境內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境內結算銀行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該筆貨物的未收回貨款的金額及對應的出口報關單號,並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相關資料。
  試點企業應當選擇一家境內結算銀行作為其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主報告銀行,由主報告銀行負責提示試點企業履行相關信息報送和備案義務。
  14、問:為推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人民銀行與港、澳金融管理局建立了何種合作機制?
  答:為做好內地與港澳之間通過清算渠道進行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人民銀行會與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門金融管理局簽訂合作備忘錄,明確各自的監管職責範圍,對港澳銀行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清算進行監管並相互配合。
  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和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任志剛已於2009年6月29 日簽署了補充合作備忘錄。與澳門金管局的相關備忘錄將視澳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進程擇機簽訂。
  15、問:試點期間執法檢查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答:試點期間,由人民銀行對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試點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試點企業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罰。同時,人民銀行將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中國銀監會、外匯局等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管理機制,加大事後檢查力度,形成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的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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