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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兩稅合一後,原本外資企業的租稅優惠幾乎都取消,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惟依新《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規定,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仍可享受15%的低稅率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1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2008年4月14日中國大陸公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及申請程序如下:

  摘要 內容
1 擁有自主技術 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企業,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 限定產品範圍 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包括: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太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等8大類)。
3 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 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 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 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同)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大陸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 高新技術產品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 其他管理要求 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準、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當企業擬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應依據該《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按步驟向認定機構執行認定程序,其程序共分4個步驟。認定機構是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

表6-2 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程序

  步驟 內容
1 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該《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2 提交申請材料
  •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影本)。
  • 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材料、產品品質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畫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3 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並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4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並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若無異議,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領 導小組由科技部、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並向企業頒發統一印製的「高新技 術企業證書」。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如下:

  • 電子信息技術
  • 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 航空航太技術
  • 新材料技術
  • 高技術服務業
  • 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 資源與環境技術
  • 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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