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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針對非土地所有權人買賣土地容積移轉案件加強查核

 財政部1020416新聞稿

 
財政部將針對非土地所有權人買賣土地容積移轉案件加強查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私人土地容積移轉獲利可觀,致使相關交易熱絡,除土地所有權人可免繳納所得稅外,其餘非土地所有權人買賣土地容積有所得,則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仲介買賣容積移轉者也要據實申報佣金所得。
該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認屬權利交易性質,依財政部88年9月27日台財稅第881946203號函釋規定,其出售成本及相關費用之減除,以該容積權益移轉收入之100%計算。但是非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容積移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出售取得之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額,併計個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政府力推居住正義,如特銷稅、實價登錄等,惟部分容積交易業者假買賣道路用地、古蹟之名,挾容積移轉物件之稀有性而加以炒作,致容積移轉價格屢創天價,亦同時助長房價向上攀升,形成居正正義之超級大黑洞。該局日前針對此類案件選案查核,發現A君於94年向某祭祀公業派下員B君就該祭祀公業之古蹟土地容積權益,簽訂容積移轉買賣契約書,以2億1,000萬餘元之代價取得該土地容積權益。嗣後A君於97年再與甲建設公司簽訂容積移轉買賣契約書,將前開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以2億4,000萬餘元之價格出售,經核認A君短漏報97年度財產交易所得2千300萬餘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核算補稅加罰鍰1千400萬餘元。該案在查核A君投入成本時,也連帶查獲支付建築師設計款、律師酬金及多名仲介者之佣金,分別通報所轄稽徵機關歸課執行業務及佣金所得。